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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企业逆袭秘籍:30+项政策扶持,助力财源滚滚!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5-08-11 | 12 次浏览: | 分享到:


东莞的企业主们,您是否还在为企业发展而担忧?


2025年1月15日,广东省省长王伟中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了广东企业发展的未来方向。如下整理30余条东莞商务惠企政策,涵盖转型升级市场拓展对外投资电商发展等多个领域,助力您在竞争中脱颖而出。赶快了解并利用这些政策优势,推动企业飞跃式发展!





  • 支持对象

  • 个人消费者:报废旧车或旧家电并购买新车、新能源汽车、家电、数码产品等的个人消费者。
  • 经营主体:符合条件的设备更新相关银行贷款主体;参与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的企业和商家。
  • 支持标准



  • 设备更新

  • 对重点领域设备更新项目给予投资补助,支持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设备应用。
  • 对符合有关条件的设备更新相关银行贷款本金,在中央财政贴息1.5个百分点基础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进行额外贴息。
  • 消费品以旧换新

  • 汽车:报废旧车(国四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单台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万元;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单台补贴最高不超过1.3万元。
  • 汽车置换更新补贴:购买新能源乘用车单台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万元,购买燃油乘用车单台补贴最高不超过1.3万元。
  • 家电:冰箱、洗衣机、电视、空调、电脑、热水器、家用灶具、吸油烟机、微波炉、净水器、洗碗机、电饭煲等12类家电产品,2级能效或水效标准补贴15%,1级能效或水效标准补贴20%,每件补贴不超过2000元。
  • 数码产品:手机、平板、智能手表手环(单件销售价格不超过6000元),按产品销售价格的15%给予补贴,每件补贴不超过500元。
  • 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标准由平均每辆车6万元提高至8万元。
  • 家装消费品换新:对个人消费者在旧房装修、厨卫局部改造、居家适老化改造过程中购置的物品和材料给予补贴。
  • 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对个人消费者交售用于报废的老旧电动自行车并换购新车的,给予以旧换新补贴。



  • 参与方式
  • 消费者可通过“云闪付”APP的“以旧换新”专区或微信“广东粤焕新公共服务平台”小程序领取补贴资格。
  • 部分电商平台(如京东、苏宁易购)也支持国家补贴政策,消费者可在平台搜索相关活动页面参与。
  • 活动时间:2025年1月20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具体结束时间以补贴资金用完为止。



  • 联系方式

广东省商务厅,电话:020-83332123,邮箱:swt@gd.gov.cn





  • 支持对象
  • 经东莞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市级批发、零售(含汽车)、住宿、餐饮等行业商(协)会。
  • 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商业综合体。
  • 已纳入东莞市限额以上统计名录库,且上一年纳入统计的含税销售额达 2 亿元及以上的限上零售企业及个体户,上一年纳入统计的含税营业额达 2000万元及以上的限上住宿、餐饮企业及个体户。
  • 支持标准
  • 支持对象当年自筹资源举办与乐购东莞相关的促消费活动,经市商务局备案,符合申报条件的,对当年活动费用(含活动策划、宣传推广、场地租赁、设备租赁、现场搭建、场地和摊位布置等费用)的 30% 予以资助,每个单位全年最高补助 10 万元。
  • 按事后补助方式,每个单位只限申报一次。
  • 联系方式

市商务局市场规划与建设科,电话:0769 - 0769 - 22997380,邮箱:shichangke@dg.gov.cn





  • 支持对象


当年新增纳入东莞市限额以上统计名录的批零住餐行业企业、个体户等市场主体。


  • 支持标准
  • 对新开业(上年第四季度及当年新开业),并于当年纳入东莞市限额以上统计名录的批零住餐经营单位:批零经营单位给予 5 万元奖励,住餐经营单位给予3 万元奖励;个体户或分公司转为独立法人企业,并符合新开业及纳统要求的,批零企业再额外给予 5 万元奖励,住餐企业再额外给予3 万元奖励。
  • 对其他时间开业,并于当年入库的批零住餐经营单位,给予 2 万元奖励。
  • 联系方式
  • 批零企业:市商务局市场规划与建设科,电话:0769 - 22817597,邮箱:shichangke@dg.gov.cn
  • 住餐企业:市商务局服务贸易与商贸服务业科,电话:0769 - 22805080, 0769 - 22818603,邮箱:dgfwmy@126.com





  • 支持对象

在东莞市注册成立,积极参与东莞市跨境电商数字贸易示范项目建设的制造企业。

  • 支持标准

按企业实际投入费用的 50% 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高支持 200 万元。

  • 联系方式

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电话:0769 - 21660107, 0769 - 21660253;邮箱:dzswk@dg.gov.cn





  • 支持对象


在东莞市注册成立,积极参与东莞市跨境电商数字贸易示范项目建设的服务企业。


  • 支持标准


按服务企业实际投入费用的 50% 给予支持,每家服务企业最高支持 50 万元。


  • 联系方式


同支持制造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



  • 支持对象


在东莞市范围内举办与东莞市跨境电商数字贸易示范项目相关活动的组织、企业、园区。


  • 支持标准


按活动实际费用的 50% 给予支持,每场活动最高支持 50 万元。


  • 联系方式


同支持制造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



  • 支持对象


在东莞市注册登记的企业,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


  • 支持标准


根据企业得分情况给予不同额度的资金支持,最高 200 万元。


  • 联系方式


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电话:0769 - 22985110, 0769 - 22420707;邮箱:dzswk@dg.gov.cn



  • 支持对象


跨境电商园区的经营管理主体是在东莞市内工商注册,有税务登记的独立法人。


  • 支持标准


根据园区上一年度 1 月 1 日至当年 9 月 30 日期间的项目实际发生的建设或投资金额给予不高于 50% 比例的补贴,每个园区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 联系方式


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电话:0769 - 22985110;邮箱:dzswk@dg.gov.cn



  • 支持对象


在东莞市范围内注册成立的企业在境外建设运营数字化、智能化仓储设施。


  • 支持标准
  • 单个仓储设施的仓储面积达 1000 平方米(含) - 5000 平方米,给予 15 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达 5000 平方米(含)以上,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



  • 支持时间内单个企业申请支持的仓储设施数量不超过 3 个。
  • 联系方式


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电话:0769 - 21660195, 0769 – 23660920






  • 支持对象


满足一定条件的东莞市注册企业。


  • 支持标准


对企业在支持时间内向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缴纳的服务费、营销费等,均予以50% 资助,每家企业最高资助不超过20 万元。


  • 联系方式


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电话:0769 - 21660195, 0769 - 23660920;邮箱:dzswk@dg.gov.cn



  • 支持对象


满足一定条件的东莞市制造企业。


  • 支持标准


根据企业自有直播账号全网粉丝量和订单量,对企业支持时间内向直播电商平台缴纳的服务费、营销费予以 50% 资助,最高支持不超过 20 万元。


  • 联系方式


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电话:0769 - 21660953, 0769 - 21660195;邮箱:dzswk@dg.gov.cn



  • 支持对象


满足一定条件的东莞市注册企业或协会


  • 支持标准


按直播基地实际投资额的 50% 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 50 万元。一个申报主体有效期内只可申请一次。


  • 联系方式


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电话:0769 - 21660953;邮箱:dzswk@dg.gov.cn



  • 支持对象


在东莞市注册成立的规模以上工业、服务业、限额以上批发或零售企业,依法纳税并缴纳社保,建设和运营电商平台。


  • 支持标准
  • SKU 达到 1000 个以上,成交量 2 万单以上,用户数 3 万个以上:系统开发运维费、平台推广费 50% 资助,最高 25 万元。
  • SKU 达到 2000 个以上,成交量 4 万单以上,用户数 6 万个以上:系统开发运维费、平台推广费 50% 资助,最高 50 万元。
  • 每个申报主体限申请一次,企业升级给予差额支持。
  • 联系方式


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电话:0769 - 22985110 / 0769 - 22420006,邮箱:dzswk@dg.gov.cn



  • 支持对象


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 年版)》中的产品或技术的进口企业。


  • 支持标准
  • 贴息本金按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计算。
  • 贴息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LPR 计算。
  • 贴息金额每户企业不超过 6000 万元人民币。
  • 联系方式


市商务局产业发展科,电话:0769 - 22403717, 0769 - 22817596;邮箱:chanyefazhanke2022@163.com



  • 支持对象


在市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广东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25 年版)》的产品及技术。


  • 支持标准
  • 贴息本金按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计算。
  • 贴息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 LPR 计算。
  • 贴息金额每家企业不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 联系方式


同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



  • 支持对象


具有组织发动能力的商(协)会等单位,以及参加指定境外重点综合展会及经贸活动的企业。


  • 支持标准


支持内容包括展位费、特装布展费、人员差旅费、展品运输费、组织费用等。人员差旅费仅限于经济舱机票、标准间住宿,每个单位支持不超过 2 名工作人员;支持标准不超过相关费用实际支出额的 80%,对组织单位按照每个国际标准展位 2000 元予以组展支持,每个单位每个展会最高支持不超过 20 万元。


  • 联系方式


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电话:0769 - 22806513, 0769 - 22995396;邮箱:dgswjdwmyk@163.com



  • 支持对象


具有组织发动能力的商(协)会等单位,以及参加指定境外展会的企业。


  • 支持标准
  • 支持通过品牌展位开拓境外市场,按实际发生特装布展费的 50% 予以支持,最高支持每平方米 1500 元,每家企业同一展会最高支持总额不超过 10 万元。
  • 支持商协会组织企业出境参展,对组织单位按照每家企业 2000 元予以组展奖励,每个展会组展奖励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 20 万元;对由商协会统一承担的展品往返物流费用的 50% 给予最高 10 万元补贴。
  • 联系方式


同组团综合展会项目。



  • 支持对象


具有组织发动能力的商(协)会等单位,以及参加指定的境内重点展会的企业。


  • 支持标准
  • 市商务局拟定支持东莞企业参展的《2024 年粤贸全国东莞活动目录》,对参加目录内展览会的企业,按照每个标准展位3000 元的标准予以资助,每家企业每年度限申报两个项目(按展会发生时间)且单个项目最高支持不超过 5 万元;
  • 对经市商务局备案同意自行组织不少于 10 家我市企业参加上述展览会的组织单位,按每个标准展位 500 元的标准予以组展奖励,每个展会组展奖励最高支持不超过 20 万元。
  • 联系方式


市商务局商务交流科,电话:0769 - 22817510, 0769 - 23192971;邮箱:shangwujiaoliu@dg.gov.cn



  • 支持对象


具有组织发动能力的商(协)会等单位,以及参加指定的境内重点综合展会的企业。


  • 支持标准
  • 对国家、省、市要求参加的政策性强、组织难度大的综合展,由市商务局及其下属单位委托组团且组织 3 家及以上企业参展的我市商(协)会,对其人员差旅费支持仅限于经济舱机票、高铁二等座车票、标准间住宿,每个单位支持不超过 2 名工作人员,支持标准不超过相关费用实际支出额的 80%;
  • 按照每个标准展位 500 元予以组展奖励,每个单位每个展会最高支持不超过 15 万元。
  • 联系方式


同境内专业展会项目。



  • 支持对象


注册在东莞市的商(协)会及企业。


  • 支持标准


按参展企业实际发生特装布展费不超过 50% 给予支持,最高支持每平方米 600 元,每家企业每个展会最高支持不超过 10 万元。


  • 联系方式


市外商投资促进中心,电话:0769 - 22817270, 26995026;邮箱:fipc@dg.gov.cn



  • 支持对象


注册在东莞市的商(协)会及企业。


  • 支持标准


对市商务局及其下属单位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组织赴粤东西北、新疆、西藏、黑龙江、贵州、江西及香港、澳门等地区开展区域合作经贸活动的东莞商(协)会和企业,按照差旅费(包括:经济舱机票、高铁二等座车票等交通费用、标准间住宿)50% 给予支持,每次活动每个单位支持不超过 2 名工作人员,每次活动每个单位支持不超过 20 万元。


  • 联系方式


同境内专业展会项目。



  • 支持对象


具有组织发动能力的商(协)会等单位。


  • 支持标准


对场地租金、场地布置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给予支持,每家商协会每场新品发布会最高支持不超过 15 万元。


  • 联系方式


同境内专业展会项目。



  • 支持对象


在境内设立 “东莞制造” 品牌展销平台的东莞行业协会(商会)、进出口代理商、商贸集团、企业和机构。


  • 支持标准
  • 展厅首年场地租金按实际发生金额的 50% 给予支持,每平方米最高支持 35 元 / 月,全年支持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
  • 展厅整体形象装修费按实际发生金额的 50% 给予一次性支持,每平方米最高支持 1000 元,支持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
  • 联系方式


市商务局商务交流科,电话:0769 - 23192972, 0769 - 23192971;邮箱:shangwujiaoliu@dg.gov.cn



  • 支持对象


在东莞依法注册成立的会展企业或服务于会展业的商(协)会和社会团体。


  • 支持标准
  • 支持举办重点展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 支持新办或引进展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
  • 支持举办镇街(园区)特色展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 30 万元。
  • 联系方式


同组团综合展会项目。



  • 支持对象


在东莞依法注册成立,在 2024 年赴境外参加加博会路演推介等经贸交流活动的企业。


  • 支持标准


对参与企业人员机票及住宿费用按不超过 80% 的比例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场活动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 5 万元。


  • 联系方式


市外商投资促进中心,电话:0769 - 22817270, 22817370, 22819925;邮箱:fipc@dg.gov.cn



  • 支持对象


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向保险公司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的外贸企业。


  • 支持标准


对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其实缴保险费用不超过 30% 给予支持,每年每家企业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


  • 联系方式


市商务局产业发展科,电话:0769 - 22403717, 0769 - 22817596;邮箱:chanyefazhanke2022@163.com



  • 支持对象


在东莞市范围内注册登记,自主向已备案从事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的企业。


  • 支持标准


对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普惠平台类” 项目除外)的东莞企业,市财政按企业实缴保险费的 30% 给予支持,每年每家企业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


  • 联系方式


同组团综合展会项目。



  • 支持对象


在东莞市范围内注册登记,自主向已备案从事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


  • 支持标准
  • “企业类” 项目:按企业 2024 年实际缴纳保险费给予不超过 30% 的支持,每家企业最高支持 500 万元。
  • “平台类” 项目:对保险公司垫付的通过“单一窗口” 投保的普惠平台保险费给予全额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以实际申报通知为准。
  • 联系方式
  • “企业类” 项目由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受理,电话:0769 - 22806513, 22995396;邮箱:dgswjdwmyk@163.com。
  • “平台类” 项目由符合条件的省一级保险公司向省商务厅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 支持对象


在东莞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经税务等有关部门备案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 支持标准
  • 对入选广东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重点培育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8 万元、6 万元、3 万元的奖励。
  • 2024 年 1 月 1 日(含)起,对委托第三方建设外贸综合服务系统的企业,按照实际建设费用的50% 给予一次性支持,每家企业最高支持 15 万元;对使用现有第三方外贸综合服系统的企业,按照实际使用费用的 50% 给予一次性支持,每家企业最高支持 3 万元。
  • 联系方式


同组团综合展会项目。



  • 支持对象


纳入东莞市港口集装箱吞吐量统计的集装箱港口运营企业。


  • 支持标准
  • 新开通不少于 6 条航线,60 航次,增长超 10%:近洋 10 万元 / 航次,远洋 15 万元 / 航次,加密 8 万元 / 航次,冷链 60 万元 / 航次,最高 1500 万元。
  • 新开通不少于 8 条航线,80 航次,增长超 15%:近洋 10 万元 / 航次,远洋 15 万元 / 航次,加密 8 万元 / 航次,冷链 60 万元 / 航次,最高 2000 万元。
  • 联系方式


市商务局通关物流科,电话:0769 - 22813810 / 22819792,邮箱:tongguanwuliuke@163.com



  • 支持对象


在东莞市注册并纳税的口岸经营服务独立法人企业。


  • 支持标准


单个项目支持不超过 50% 或 2000 万元,省口岸办项目全额支持,不超过 3000 万元。支持基础设施、监管设施建设和改善,创新通关模式,优化口岸环境等。


  • 联系方式


市商务局口岸规划建设科,电话:0769 - 22802062 / 0769 - 22422820,邮箱:kagjhs@163.com



  • 支持对象


经商务部门备案或核准,获得境外企业注册登记文件,并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企业。


  • 支持标准


按不高于企业实缴保险费的 20% 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支持总额不超过 15 万元。中央、省、市财政支持总额累计不超过企业的实缴保险费。


  • 联系方式


市商务局对外经济合作科,电话:0769 - 21668361, 0769 - 21668396;邮箱:dgboc_info@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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